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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审计 TIAN TONG YUAN审计机关的审计系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,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。而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之性质不同。因此,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能当然地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结算依据。
因审计结论的性质为证据,故法院应否采信审计结论,应审查其依据是否充分、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、是否合法。
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并非法律、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,也非建设工程造价必须适用的计价规则。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“增加的工程量、设计变更、签证的工程量均按当地最新市政预算定额及省市相关调价文件执行”的,合法有效。工程结算时,如果双方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约定则适用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进行计价,而在双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时,则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价。